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杭燃氣〔2011〕28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供應商的供貨、履約行為,促進供應商誠信經(jīng)營和公平競爭,切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公司范圍內(nèi)提供服務的供應商。
本辦法所稱的供應商,是指具備向公司提供貨物、工程建設或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章 供應商誠信管理
第三條 各部門、單位應如實記錄和客觀反映供應商的誠信狀況并向管理部門書面上報(附件一),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供應商不誠信行為的動態(tài)管理體系。
第四條 公司技術質量部是供應商誠信管理的總牽頭部門。其中,物資、貨物、服務類供應商的專業(yè)管理部門為技術質量部;工程類供應商的專業(yè)管理部門為建設發(fā)展部。
第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不誠信行為之一的,采購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及時向所轄的專業(yè)管理部門作書面報告,填寫《供應商不誠信行為記錄表》(附件一):
(一)開標后擅自撤回投標文件或談判響應文件,或擾亂開標現(xiàn)場、影響開標活動繼續(xù)進行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供應商資格或謀取中標、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采購單位、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五)向采購單位、使用單位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經(jīng)查實的;
(六)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或者與采購單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nèi)容的協(xié)議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和有關承諾,或擅自變更、中止(終止)合同的;
(八)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的供貨(或服務)并影響到采購方正常工作的;
(九)中標、成交后,將合同擅自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十)擅自降低產(chǎn)品(或施工)質量等次和售后服務,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十一)實際提供的有關產(chǎn)品性能指標和技術服務能力明顯低于投標文件或詢標、談判時的承諾或合同規(guī)定的;
(十二)一年內(nèi)兩次及以上投訴或質疑均查無實據(jù)的,或惡意舉報給采購人造成損害的;
(十三)各部門、單位認定的其它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
第六條 專業(yè)管理部門在接到《供應商不誠信行為記錄表》后應在一個月內(nèi),通過各類資料、記錄、數(shù)據(jù)等,進行公平公正地審核,完成不誠信行為的性質認定及等級認定。
第七條 不誠信行為等級記錄包括:一級不誠信行為記錄、二級不誠信行為記錄、三級不誠信行為記錄三個等級。
第八條 供應商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任何一項不誠信行為,作為一級不誠信行為予以記錄。
第九條 供應商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二級不誠信行為予以記錄:
(一)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兩項不誠信行為的;
(二)曾被做出一級不誠信行為記錄,同時發(fā)生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一項不誠信行為的;
(三)不誠信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第十條 供應商存在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作為三級不誠信行為予以記錄:
(一)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三項以上不誠信行為的;
(二)曾被做出一級不誠信行為記錄,同時發(fā)生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兩項不誠信行為的;
(三)曾被做出二級不誠信行為記錄,同時發(fā)生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一項不誠信行為的;
(四)不誠信行為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造成重大危害或影響的;
第十一條 專業(yè)管理部門在作出不誠信行為認定前,應書面通知該供應商,允許其申辯或澄清,并按相關合同條款或規(guī)定作后續(xù)處理。
第十二條專業(yè)管理部門對認定的不誠信行為進行記錄,并將認定結果報公司技術質量部終審。技術質量部在每月的5日前,將各類不誠信行為匯總后書面抄告公司辦公室。
第七條公司辦公室在每月8日前,在公司門戶網(wǎng)站上公開曝光。
第十三條 不誠信行為等級記錄內(nèi)容包括(見附件二):
(一)供應商名稱;
(二)不誠信行為具體表現(xiàn);
(三)不誠信行為等級;
(四)記錄期限;
(五)記錄部門、記錄人、負責人及記錄日期;
第十四條 一級不誠信行為記錄有效期為1年,二級不誠信行為記錄有效期為2年,三級不誠信行為記錄有效期為3年。起始時間均從記錄日期開始計算。
第十五條 對于被做出不誠信行為等級記錄且該記錄尚處于有效期內(nèi)的供應商,參加內(nèi)部招標時,在評審時應當給予一定的扣分或增價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參考標準為: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對于一級不誠信行為供應商給予其總分值2%的減分,二級5%的減分,三級10%的減分。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性價比法的,對于一級不誠信行為供應商給予其報價2%的加價,二級5%的加價,三級10%的加價。
第十六條 供應商不誠信行為等級記錄后,如能主動消除影響或損害,積極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并在記錄后1年內(nèi)采購活動中無不誠信行為發(fā)生的,經(jīng)供應商申請并報公司主管部門認定并審核,可在記錄有效期截止后,撤銷網(wǎng)上公示信息。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公司技術質量部負責解釋。
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供應商不誠信行為申報表(2011-281-01)
供貨商名稱 |
|
供貨產(chǎn)品 |
|
不誠信行為描述(附件) |
|
單位領導意見 |
|
主管部門意見 |
|
備注 |
|
申報單位: 經(jīng)辦人: 部門負責人審核:
聯(lián)系電話: 日 期:
附件二
供應商不誠信行為等級記錄表(2011-281-02)
供貨商名稱 |
|
供貨產(chǎn)品 |
|
不誠信行為具體表現(xiàn)(附件) |
|
不誠信行為等級 |
|
記錄期限 |
|
備注 |
|
記錄部門: 記錄人:
部門負責人審核: 日 期: